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原业务经理李宏标伙同他人伪造国债骗取企业710万元

要闻2020-02-06 16:03:38
导读 北京3月15日 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的《李宏标、梁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原业务经理李宏标伙同他人伪造国债骗取企

北京3月15日 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的《李宏标、梁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原业务经理李宏标伙同他人伪造国债骗取企业710万元。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决李宏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伙梁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此外,法院判决李宏标所得的赃款497万元、梁旭所得的赃款210万元,责令退赔,应当及时返还给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显示,梁旭和李宏标在收到涉案款后,迅速进行转移,偿还各自的债务和进行消费,致使企业的损失无法挽回,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显而易见,且至案发均未退还。

据一审刑事判决书,李宏标,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满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业务经理,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居住地包头市青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2月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口岸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2月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

梁旭,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于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居住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局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份,李宏标、梁旭以到银行开具凭证式国债为由,分别骗取山东江山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江山公司)相关款项人民币500万元和2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李宏标在北京昆仑银行总行营业部任业务经理期间,听王某说能在石家庄的农行办出国债再用国债质押贷款,一般交1000万元给银行,银行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3000万元的国债,再用这3000万元国债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可以贷到票面金额的80%-90%。

2014年1月,江山公司因急需周转资金,总经理赵某托人找到梁旭,梁旭找到李宏标帮忙想办法贷款。李宏标称联系好了石家庄的银行,并让以国债申请人刘某的名字开好存折。但国债上“刘某”写错成了“李燕”,李宏标将名字改好后又让梁旭通知江山公司。当天,梁旭的银行卡就收到了江山公司转账的770万元,梁旭转给李宏标500多万元。事实上,梁旭和李宏标都知道这种国债存在问题。

2014年2月,李宏标安排带人去银行核对国债真伪。因核行没有成功,刘某觉得票据有问题,便去石家庄友谊南大街的农行询问,结果被告知该行从来没有开过类似的票据,票据是假的。刘某表示,5月又几次找李宏标,但李宏标避而不见。随后到北京昆仑银行反映,听说李宏标被开除,以后便再也联系不上李宏标。

2014年9月3日,赵某向广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将案件移送广饶县公安局。2014年10月18日,梁旭在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晓月苑7天假日酒店被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出票行对涉案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确认,涉案的凭证式国债是伪造的。2014年12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口岸派出所民警在罗湖区嘉宾路河东宾馆将李宏标抓获。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认为,李宏标、梁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经审理认为,首先,梁旭、李宏标均明知这种凭证式国债不是通过正当渠道开出来的,那么就会有核行不成或无法质押贷款的可能,两人均予以隐瞒。第二,两人均虚构了要向银行交纳一定小数额的保证金,就能开出大面额的凭证式国债的事实,也隐瞒了在收到涉案款后均未向银行交纳,而私自占有的事实。第三,梁旭和李宏标在收到涉案款后,迅速进行转移,偿还各自的债务和进行消费,致使被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显而易见,且至案发均未退还。

一审判决,李宏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梁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且李宏标所得的赃款497万元、梁旭所得的赃款210万元,责令退赔,应当及时返还江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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