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重大违法公司进行强制退市 是A股市场需要直面的问题
今年7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对现行涉及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规定作出修改。为此,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问题,再一次受到投资者的极大关注。
证监会这次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规定的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从上述三方面的修改来看,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到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范畴。而这一条显然是有针对性的。毕竟最近长生生物因为“问题疫苗”事件而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问题疫苗”事件严重威胁到国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在A股市场,要求将长生生物强制退市的呼声不断。而证监会此次出台的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新规,显然顺应了市场的呼声。如此一来,长生生物以危及公众健康安全的罪名被强制退市的可能性大增。
将长生生物强制退市大快人心,这不仅有利于打击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且也是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对公众健康安全等“五大安全”的一种呵护,体现了资本市场的一种责任感。所以,证监会这次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规定的修改是值得肯定的。
但如何对重大违法公司进行强制退市,却是A股市场需要直面的问题。从之前上市公司的退市来看,基本上都是一退了之。但对于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来说,采取这种“一退了之”的退市方法显然是不大合适的。因为是涉及重大违法退市,这当然是有责任人的。因此,作为责任人来说,就必须为公司的退市承诺责任,而不是由投资者来担责。如果采取“一退了之”的退市方法,就会出现“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投资者承担损失并买单”的不合理现象,这不仅没有追究重大违法者的责任,而且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所以,这种“一退了之”的退市方法并不适用于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
对重大违法公司实行强制退市,最重要就是要突出两点。一是要追究重大违法者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这次证监会出台的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新规中,实际上已经涉及到这个问题,如证监会强调要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二是要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毕竟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有关责任人的重大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这个损失必须由有关责任人来负责赔偿,而不是由投资者来自行承担。这个问题,应该是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如果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损失得不到赔偿,那么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惩治的就不是重大违法者了,而是广大无辜的投资者。所以,在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必须解决投资者损失的赔偿问题。
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认识,因此,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有必要设计成一种清算制度。就像一家公司破产面临着破产清算一样,对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也需要进行退市清算。毕竟对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来说,退市公司不再存在重新恢复上市的机会,这实际上是宣判了退市公司的“死刑”,所以进行退市清算是必要的。而进行退市清算的目的,就是通过退市清算,来追究重大违法者的责任,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从清算的内容来说,至少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明确重大违法者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民事责任,也即对投资者的赔偿问题。二是要算清有关公司上市以来,从市场上得到的“好处”,既包括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也包括主要责任人减持套现的金额。通过这种清算,可以摸清有关责任人的赔付能力。三是清算公众投资者的损失情况。这个损失金额必须由重大违法的责任人来进行赔偿,而不能任凭责任人一句“没有赔偿能力”而一推了之。因为通过这种清算的目的,就是要让重大违法责任人将吃进去的吐出来,就是要让其倾家荡产,以此达到惩治重大违法者的目的。如果重大违法者在惩处面前不痛不痒,那又如何打击重大违法行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