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投资者的天使税负担
如果你将你的纳税基金投资到最近成立的公司的股票上,你会有什么感觉?该公司必须通过所得税支付三分之一的资金,尽管它是一家亏损的公司?实际上,作为投资者,您立即损失了投资价值的三分之一。这是税务部门在过去几个月里一直在播放的故事,税务机关对投资者向公司注入各种资本征收所得税。
有两项规定正在进行此类补充。第一项规定涉及不明原因的现金信贷,这项规定已在法律中存在多年,但最近已经修订,规定除了必须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以及投资者的身份和能力外,收款人还需要证明投资者手中的资金来源。税务机关现在不仅坚持投资者的确认,而且还要求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和银行账户的副本证明投资者从哪里获得资金。
许多人显然不愿意与被投资公司分享他们的账户,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增加了。不幸的是,税务机关超出了他们的要求,即使在外国投资者的情况下也坚持要求证明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尽管法律只适用于国内投资者。不仅是初创企业面临这个问题,甚至是通过外国直接投资获得外国资金的大公司。
当被投资公司提出此类信息请求时,大多数外国投资者显然都很谨慎,显然不想分享。我们能否制定这样的法律,要求公司证明不在其控制范围内的事情,否则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法律当然需要大幅度的改变,否则需要建立适当的控制措施,以便真正的投资者不会被吓跑。
第二条规定(通常称为“天使税”“)增加的是一项规定,如果公司为其股份收取溢价,公司就会被征税,而分配的股份金额超过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众所周知,许多亏损公司,包括电子商务公司,科技初创公司等都有很高的估值,尽管它们目前正在遭受损失。这些估值基于乐观的未来预测,假设该业务的基本构想将成功。到税收评估出现时,在10个案例中有9个案例中,未达到预测。税务官员在事后的基础上拒绝接受估价,并根据实际达到的数字对公司进行评估。这导致大量股票溢价被视为被投资公司的收入。
有一项规定是向政府间部长级认证委员会注册初创企业。注册初创企业免征超额发行价的税收。但是,此类注册仅限于投资额高达10亿卢比的小型公司,以及符合某些标准的投资者。为此目的,投资者需要与被投资公司分享其收入和净值。此外,此豁免仅适用于当年,并且不适用于过去3年,目前正在援引该条款。因此,大量通常亏损的公司正面临着这个账户的诉讼,有效地摧毁了这些业务的剩余部分。
与此同时,中央直接税管理局已澄清,由于拒绝估值,不会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来追讨所要求的税项。但是,这还不够,因为税收要求必须在上诉中受到质疑。此外,中央政府已承诺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但是这留下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作为资本收据的收据是否应作为收入纳税(即收入收据)?鉴于这些条款是由于某些政客和其他人滥用洗钱而引入的,因此根据其他适用法案对这些案件采取行动是不恰当的,而不是给每个人带来所得税法的修正,从而造成这种混乱?政府是否希望鼓励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或限制其筹集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
从历史上看,所得税法一直用于收税以外的其他目的。这使得法律难以管理和笨拙。也许现在应该加强各种其他法律下的机制,并使用这些适当的法律来检查这些法律下的违法行为,而不是试图利用所得税法来遏制其他法律规定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