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价值创造征税的挑战

头条2020-02-06 15:47:38
导读 上周,法国财政部长Bruno Le Maire宣布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在法国推出一项以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为基础的GAFA,以及在法国的大型

上周,法国财政部长Bruno Le Maire宣布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在法国推出一项以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为基础的GAFA,以及在法国的大型技术和互联网公司。同样的提案在英国和英国都出现过。欧盟(EU)早些时候。法国的提案只针对那些年度全球收入较高的盈利公司。

设计一个单独的框架来对在线服务提供商征税的理由是:制定实体商业模式的现行税收规范不适合规范在线服务。这是因为数字经济的特征在于由诸如销售功能,算法和用户的个人信息等因素的组合产生的独特的价值创造系统。技术公司与传统业务的区别在于用户参与创造价值,而这反过来又转化为收入。尽管使用消费者数据来改善业务并非数字经济所独有,但数字业务的独特能力在于它们能够分析通过持续用户交互和数据挖掘收集的大数据。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强调印度需要考虑采用准确的方法来评估印度通过用户贡献创造的价值,以便印度的数字服务提供商能够更有效地纳税。

为制定简单,近似的税收规则,2016年“财务法”规定了6%的均等税(EL),以代替向印度居民提供的特定数字服务。但是,EL只能用于广告服务。此后,通过2018年“财政法”,修订了“所得税法”,将商业联系的含义扩展到“重要的经济存在”,其中包括数字服务。因此,任何可归因于重大经济存在的收入都应在印度征税。如果(i)在印度提供超过支付门槛(尚未通知)的数据或软件,或者(ii)以数字方式向规定数量的用户系统和持续地招揽商业活动,则该实体可在印度拥有重要的经济存在。 。

由于可归因于印度服务/活动的基础尚不清楚,这可能在评估所得税时引发严重问题。例如,Uber等租车公司使用用户数据作为输入来开发其激增定价算法。该算法使这些公司能够基于乘客需求和驾驶员供应实时评估用户愿意支付的最大票价。在没有个人信息(来源国的用户)和最终向用户收费的情况下优步最终向用户收取的费用之间产生的收入差异是来源国用户的“价值” (比方说,印度)。此时,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实体不会在来源国纳税,因为这些创造的价值会产生收入。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承认需要从源头征税,并确定了在数字经济中运营的公司创造这一价值的不同方式。然而,它无法设计一种评估用户在来源国产生的价值的明确方法。由于这种异常现象,欧盟,英国和法国提出的GAFA税和其他提案对数字经济中运营实体产生的收入超过一定阈值征收3%的近似数字税。

这主要是因为量化用户贡献的缓慢持续过程以及抵制进一步拖延对这些实体征税的政治压力。由于发达(居住)国家和发展中(来源)国家的利益不同,缺乏共识的情况更加恶化。

强制执行EL而不是更精确地评​​估用户贡献会产生关于其可执行性的几个问题。例如,法国等国家建议仅对谷歌和亚马逊等高利润大科技企业征收此类临时税,使净估值成为确定门槛的指标。此外,这些单方面措施都是试图在达成共识时试图征税的临时政策。人们认为这些步骤破坏了国际税收框架。

然而,经合组织强调的一个更大挑战是,来源国用户贡献价值的评估是主观的。因此,来源国政府总是试图争辩说,已经转化为实体收入的用户贡献的价值远远超过实体建立所声称的状态。反过来,这可能会产生更大的摩擦并破坏双重征税协议的效力。

因此,政策制定者必须考虑采用一种方法来客观地评估价值创造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以便在来源国更有效地对数字参与者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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