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驳回沃达丰的退税申请 退税金额超过4,759千万卢比
德里高等法院驳回了电信主要沃达丰的请求,要求所得税部门迅速处理其对2014-15财年评估年度(AYs)申报退款超过4,759千万卢比的索赔。 2017 - 18。法官S Ravindra Bhat和Prateek Jalan的一个法官拒绝对该公司给予任何宽慰,并表示税务部门的论点中有一些优点,即该公司尚未有大量未决需求,并且在评估之后可能会有更多的要求。有关的AY被仔细审查。
法院表示,该部门应有权调整对可能出现的退款的要求,但由于正在进行的审查程序尚未确定。“收入(税务部门)的论点有一些优点,即申请人尚未获得大量未偿还的需求。此外,在完成对AY的审查之后,对评估者提出实质性要求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应该有权根据可能出现但由于持续审查程序尚未确定的退款来调整要求,“它在判决中拒绝了沃达丰的请求。
法院指出,有关年份的评估要么面临特殊审计,要么在评估官员(AO)面前进行审查,而且由于前几年的审查评估导致了大量需求的增加,税务部门决定不对其进行处理。公司的回报。
“根据本案的事实,2014-15财年,请愿人(沃达丰)已接近AAR,并且对于2015-16和2017-18两年度的AYs,审查评估正在AO之前进行审查.AO根据部分行使酌处权143(1)D“所得税法”D不考虑在完成前几年的审查评估后提出了大量需求的情况下处理退货。“请愿人已经采取了两项合并计划,涉及合并某些集团公司,以便重组其业务运营并提高运营效率。鉴于上述事实,2012 - 2013年和2013 - 2012年的评估正在进行特别审计,任何因处理上述评估年度而产生的需求都可以根据退款申请进行调整,“它说。
该公司声称它在提交退货后已收到确认,因此,在退款后的一年内,退款应该已经处理,如果没有,则可以申请利息。法院表示,拒绝这一论点,“暗示或承认不能赋予评估者更大的权利,要求AO处理退款并兑现这笔款项。”“由AO决定是否存在根据第143(2)条发出通知的可能性,或发出此类通知的情况,以适用他的想法,并决定是否给出回报的性质以及潜在的或可能的责任,退款可以给予。这并不意味着当评估 - 根据第143(2)条的通知待决时,可以获得索赔退款的权利。““由于上述原因,该法院认为,请愿人的论点没有任何优点。令状请愿失败,因此被驳回,”它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