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期条款如何影响人寿保险索赔
人寿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人寿保险合同最初三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虽然规则允许保险公司在人寿保险单的最初三年内以虚假陈述或压制重大事实为由拒绝(或拒绝)死亡索赔,但如果在此之后发生死亡,他们的手就会因为拒绝索赔而被束缚。期。但是,对于保单持有人而言,重要的是不要根据这个3年期条款提出庇护,因为如果案件拖入法院,幸存的家庭成员可能需要一个冗长的索赔程序。
提供信息
人寿保险合同基于“uberrimae fides”(最大诚信)的法律原则,因此,人寿保险单的潜在购买者应诚实准确地披露所有重要信息。在申请保险时,根据所提供的信息,保险公司的保险人员可以查看是否可以向个人买方提供任何保险。在没有任何此类事实信息的情况下,可能会涵盖不健康的生命,对整个被保险人群构成危险,甚至可能违反合同义务。
政策最初三年的重要性
如果政策期间的索赔增加,保险公司采取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的运行时间。监管依据“保险法”第45条允许保险公司以失实陈述或压制不仅仅是在保险措施的最初三年内构成欺诈的重大事实的方式来调用有关政策。“今天修订的第45条措辞的方式是,在风险开始或恢复或增加骑手之日起3年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质疑人寿保险。因此,严格解释该部分意味着,即使存在故意不披露,在上述3年期限之后仍无法获得拒绝死亡的权利,“法律和合规执行副总裁兼公司秘书CL Baradhwaj解释道。 ,未来的Generali印度人寿保险。但是,无论是否出现索赔以及何时提出索赔,一旦这3年期限结束,该政策就不能被质疑。即使没有死亡索赔,保险公司也只能在3年内提出相关政策。
3年内赖账
如果政策为3年发行或开始的风险,以较迟者为准的日期之日起所谓有问题的,保险人承担误导性陈述或者材料的事实而作出的理由决定推翻政策保单持有人和保费自发布之日起至收回之日收取的款项予以退还。“第45(4)条规定任何不正确的陈述或不以欺诈为由而披露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第45(4)条的第二项附带条件,已建议退还保费,因为这是一个案例无意的错误陈述或不披露,“通知Baradhwaj。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三年结束前确定了欺诈行为,即使是保险费也会被没收。“根据第45(2)条规定,以欺诈为理由,禁止重大事实或错误陈述 - 如果确立了欺诈行为,可以拒绝索赔,并且可以没收保费,”Baradhwaj说。
3年后检测到欺诈行为
可能存在三年后建立欺诈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仍可以使用相关政策?“在对该部分进行简单阅读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要求政策的权利“都会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所有权利。但是,现实情况是,即使在3年后,也可能存在可以报告的欺诈性索赔,以及一个人寿保险公司的手在3年后被捆绑,“Baradhwaj说。
建立欺诈性合同
提及所有医疗和健康相关信息是投保人在申请表中做出的重要披露。以下是欺诈性应用程序的示例。“生命保证并未故意披露他在医院接受治疗之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原有疾病,并且在服用该政策之前未在提案表格中披露过。如果人寿保险公司已经知道已经存在的疾病,那么人寿保险公司本可以拒绝该提案本身并且不会发布保单。这是以欺诈理由拒绝的一个例子,“Baradhwaj说。
您应该做什么
无论3年的不可测试性条款有利于保单持有人,最好在购买人寿保险时披露所有重要事实。除非事实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有直接关系,否则事实不应视为重大事项。保险公司有责任表明,如果保险公司已经知道上述事实,则不会向被保险人发放人寿保险单。确保您不仅仅阅读了政策的条款和条件,而且还自己填写了申请表。“一旦你签署提案表格,你就被认为已经阅读了所有填写的问题和答案。这是法律上的推定。你不能辩护说我在签署时没有阅读提案表格,” Baradhwaj。最好披露所有病史,包括家族病史,甚至支付“加载”保险费(如果有的话),而不是在索赔的情况下将幸存的家庭成员留在海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