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球弘文教育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
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 的消防工作网络
监管机构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 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 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 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 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 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殊职责
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实行严格管理
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④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和消防演练
1、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2、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 请消防验收。
3、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 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