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计划对数字cos征税的障碍
突然之间,美国政府对拟议中向亚马逊(Amazon)、谷歌和谷歌等高度数字化的全球企业征税的规定表示了担忧。拟议规则的广泛框架给予这些跨国企业的客户居住的国家额外的征税权利。高度数字化的公司在其收入来源的几个国家拥有大量客户。但是,由于它们在这些国家没有实际存在(被称为常设机构),目前的国际税务规范不允许来源国(客户所在国家)征税。
美国财政部长史蒂文•姆钦(Steven T Mnuchin)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信令人感到震惊。经合组织正在推动制定一套全球认可的新国际税收规则。包括印度在内的135个国家(联合称为包容框架)目前正致力于对数字经济征税的统一方法,预计到2020年底将达成全球共识。在这封信发布之前,美国似乎一直支持新的nexus规范。《印度时报》10月10日版报道了经合组织发布的秘书处提案草案(标题为支柱1下的统一做法)。根据该方案,剩余利润和相应的征税权将重新分配给消费者所在的国家。拟议的规则是确定应在何处纳税(关联规则)和应对利润的哪一部分征税(利润分配规则)。这是一项协同努力,旨在更新国际税收规范和规则,将新的数字商业模式纳入考虑范围,而在另一个国家,实体业务并不需要。印度是这些讨论的积极参与者,因为高度数字化的全球企业在印度拥有庞大的消费者基础,而且利害攸关。举例来说,印度有超过2.7亿Facebook用户,使其成为用户规模领先的国家之一。印度对定义一种替代关系的提议表示赞赏(这种关系与实体存在无关),但预计它将更努力地谈判,以确定一种更有利于它的利润分配框架。尽管美国在致经合组织(OECD)的信中表达了对提高税收确定性的支持,但对于应在何处、以何种基础缴税,美国持保留态度。信中写道:“我们对可能强制偏离公平转让定价和应税关联标准(美国纳税人长期依赖的国际税收体系的支柱)表示严重关切。经合组织秘书长立即回复了一封日期为12月4日的信,信中写道:“是你们在20国集团会议上的个人干预将讨论范围扩大了,使用了更公式化的方法和超越现行税收规则的新关联概念。”经合组织税收政策中心副主任在接受《印度时报》采访时表示:“高度数字化的活动需要一套新的规则。如果进行了大量的活动,尽管距离较远,该国应有权征税。目前的常设机构规则和转让定价规则不能反映这一点。在我们所做的工作中,我们并没有完全抛弃臂长原则。“首先,新规只适用于非常大的跨国公司,也只适用于那些面向消费者的企业。”第二,提案中只有一部分(金额a)超出了臂长原则。她补充说,提案中所谓的“B和C金额”是为了符合臂长原则。“A金额”是指剩余利润,这些利润将根据商定的变量(如销售额)分配给客户所在的国家。“金额B”是关联方(如子公司)在另一个国家进行的分销活动的固定报酬,“金额C”是指超出所进行的分销活动的当地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