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客户走开银行损失3万卢比 它没有他的申请记录
一家银行要求客户提供30,000卢比作为信用卡会费,将不得不放弃这项索赔,因为它未能证明该人首先申请了信用卡。法律问题始于Canara BankNSE 0.31%,MG Road分公司,于2010年针对新德里居民RK Dhingra提起民事诉讼,收回30,454卢比作为信用卡会费。它声称这笔钱是因为他使用了发给他的“Cancard”信用卡。据称Dhingra在2006年3月12日到2007年3月21日之间使用了该卡。
银行向Dhingra发出了一份法律通知,要求支付他没有回复的会费。在通知之后,它提交了一个案子。银行声称,根据条款和条件,Dhingra必须在月度账目报表之日起15天内付款。由于他没有做到这一点,他不得不支付金额以及每月2.5%的利息。然而,民事法庭于2011年驳回了该银行的诉讼请求。该银行于同年接近高等法院。该案件的判决于今年10月29日由HC通过。在HC之前,银行声称下级法院不了解证据和它提交的文件。由于Dhingra未能回复法律通知,因此必须承认他已通过信用卡支付了这笔钱。
HC坚持下级法院的命令并拒绝银行的索赔,并表示,“没有出示任何文件证明被告/被告人已经提出了对Cancard的制裁申请,也没有任何文件显示将卡片移交给被申请人/被告人。银行。此外,初审法院正确地指出,银行未能生成作为重要文件的Cancard申请。有人认为,由于答辩人没有回复法律通知,因此被视为承认,可能会被拒绝。无论是否回复法律通知,原告都应通过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案件,而请愿人在案件中未能这样做。“
HC驳回了银行的请愿书,并说:“审判法院没有发生管辖权或非法行为的错误,请愿人没有任何理由干涉审判法院通过的判决和判决。因此,民事修改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