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上述资料 业主该如何维权
对外供暖收益情况、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车位费收支情况……这些都是物业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小区住户关心的焦点问题。然而,物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上述资料,业主该如何维权?
红花物业公司一直负责绿地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小区业主委员会2012年成立后,屡次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相关资料,如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供暖锅炉等固定资产维护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折旧收支情况,对外供暖收益以及停车费收取情况等,均遭到拒绝。于是,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向全体业主公示上述物业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红花物业公司负有以公示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告知物业管理费收支经营情况、供暖收支情况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公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因此,法院认为,绿地业委会基于法律规定要求红花物业公司公示相关材料,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首先来看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业委会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无法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业主委员会具备合法手续和授权的前提下,对于特定事项具有原告的资格和诉讼地位。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应属于第7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之一,须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多数表决的方式决议通过。在实际操作中,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的方式具有一定难度,但可采取通过管理规约等变通方式进行授权。同时,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的事项范围也要以侵犯业主共同利益为限,因为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可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具体到本案,法院认可该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