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包期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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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
根据中国《物权法》关于耕地、草原、林地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至70年;特种树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我国法律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耕地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21世纪,人口不断增加,耕地逐渐减少,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要保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不完全统计,世界土地面积约为18.29亿公顷,人均耕地面积为0.26公顷。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总面积182476万亩。
耕地可分为普通耕地和临时耕地。常用耕地是指专门种植农作物,经常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土地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和土地条件虽差但能正常收获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可利用耕地。常用耕地作为我国基础性、宝贵的土地资源,受中国《土地法》严格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临时耕地又称“帮扶耕地”,是指在常用耕地以外,因临时种植农作物而无法正常收获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种植25度以上坡度的农作物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其他地方要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和沙化的土地也要逐步退耕还林。因此,我们也可以把这部分临时耕地称为待退临时耕地。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未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占用多少,复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复垦相当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使用专项资金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检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相当于减少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但是,在一些省、直辖市,由于缺乏土地储备资源,如果新开垦的铜